台灣

 

留學貸款

一、    補助對象及條件

1、我國國民,於我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出國全時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博、碩士學位。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1.留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已婚留學生及其配偶之家庭年收入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2.留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出國留學。

2、未曾貸有教育部就學貸款;或曾貸有教育部就學貸款但已結清。

3錄取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其自錄取時起至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期間尚未結束者,不得申貸。

4、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內再取得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者,自其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之日起,停止其原貸款之政府利息補貼。

二、    承貸銀行臺灣銀行、玉山銀行、合作金庫、臺灣土地銀行、兆豐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6家銀行。

三、    貸款額度本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180萬元,僅修讀碩士學位者,額度最高新臺幣90萬元。

四、    貸款期限本貸款期限最長十四年,含寬限期四年,僅修讀碩士學位者,期限最長八年,含寬限期二年。如留學生因國外學制特殊,無法於本貸款寬限期內完成學業者,得由申請人檢附證明文件並敘明理由,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延後期間之利息,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五、    利息負擔家庭年收入在新台幣114萬元以下者,於寬限期間由政府全額補助利息。家庭年收入介於新台幣114萬元至120萬元間者,於寬限期間由政府補助利息半額。家庭年收入介在新台幣120萬元至145萬元間者,於寬限期間內自負利息。

六、    貸款攤還

1、寬限期屆滿之日起,由借款人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

2、留學生於本貸款寬限期屆滿開始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日起,因年收入未達每年應攤還本息之二倍,且已結清逾期款者,得提出本人切結書及相關收入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經同意後,延後償還本金,延後期間最長為一年,該期間之利息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七、貸款利率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為指標利率,再加碼1.5﹪計算。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                                                                                                 by edu-fair.com on November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