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遊學業者應為參加遊學活動學員投保責任保險

教育部於本年一月六日公告「海外旅遊學習(遊學)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七月一日生效實施。該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十六條規定,營業者應於遊學行程出發前為學員投保責任保險及履約保證保險。

現「海外遊學業責任保險」已於本年九月六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故所有辦理遊學活動之營業者(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包括文教機構等等),均須為參加遊學活動學員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包括:意外死亡二百萬元、意外事故所致體傷醫療費用三萬元、家屬前往海外處理善後必需支出費用十萬元、旅行證件遺失損害賠償費用三千元。

至遊學契約應記載事項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規定遊學營業者應投保履約保證保險最低金額一千萬元部份,目前正由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加速開發作業中,俟送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後將即可出單銷售。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際文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