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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齡前」:指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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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處理原則規定十八歲以前出國,十八歲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前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學校,專科或大學都可以返國再
出境,新頒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十八歲以前出國,
十九歲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國外已就讀大學,才符合規
定,未就讀大學學位者,不再適用放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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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學校其所修習之學歷課程比照國內教育體制,且其修
業年限必須逾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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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回國時,在學證明要請學校寫明何時入學,就讀年
級。如果假期超過二個月,須請學校寫明開學日期,才可
辦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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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證明要在返國前三個月內由就讀學校開具,並翻譯成
中文,中外文本都要送到我國在當地的代表處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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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歲以前出國者可在外國或香港讀書。但不能到大陸讀
書,在大陸護照過期也不能辦新護照,如果超過四年以上
沒有返國,將以大陸地區人民入境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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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政府是開放役男出國旅遊,並非開放役男出國讀書,
所以十九歲以後出國的,都不能適用小留學生再出境的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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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定要在十九歲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在國外已就讀學;
為使本辦法施行前(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已出國現仍
在就學的男子可以再出境,本次特別放寬,凡在十八歲
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境,現在國外讀高中、專科、大
學的,返國也可以申請再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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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留學生返國申請再出境,護照末頁要蓋「尚未履行兵
役義務」戳記,無特殊原因,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如果在十五歲以前出國,在國外以住滿四年,準備拿外
國永久居留權(綠卡)的話,請在取得僑居身分加簽後再
回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