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根(Schengen)短期停留簽證須知

【以下資料僅供參考,詳細資料仍以各駐華機構公告為準】

持中華民國護照欲前往申根公約國(德國、奧地利、西班牙、葡萄牙、義大利、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希臘)者,須至申根公約國其中之一駐華辦事處申請申根短期簽證,其適用範圍為:德國、奧地利、比利時、法國、希臘、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西班牙、葡萄牙。

注意事項

(一)、欲前往兩個以上之申根國家者,須向主要目的國駐華辦事處申請簽證,而主要目的國之定義為停留時間最長的國家。若停留時間相同則向進入的第一站申根駐華辦事處申請簽證,但是欲前往法國的海外管轄區則須向法國在台協會申請。

(二)、申根簽證之目的僅以旅遊或商務為限,多次入境申根簽證之停留天數係指當事人於該簽證效期內可在申根區域內之總累計停留天數,非每次入境申根區域之停留天數。

(三)、若為其他目的或停留時間超過九十天者,必須向目的地國家之駐華辦事處申請不同種類的簽證,並且依據個別國家規定的程序辦理,原則上簽證不得辦理延期。

(四)、自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起,持西班牙之團體申根簽證不能在荷蘭入境或轉機,旅客需辦理個別之簽證。目前申根國家的航空公司,包括:奧地利航空.德國漢莎航空.荷蘭航空均不接受團簽,僅法航和義大利航空尚接受西班牙簽證。